(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3日電)二次金改案今天二審宣判,此案曾因企業家進貢卻不負刑責引發爭議,立法院今年6月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,增訂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」,未來送錢行賄最高將吃上3年刑責。

政府在民國85年間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不肖公務員「拿錢才要做事」的陋規,取消不違背職務行賄的罪責。因此貪污治罪條例原本規定,只有違背職務收賄,雙方才都有罪。

不過,特偵組偵辦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錢案時,傳喚多名企業主,發現中信金入主開發金期間,例如涉及紅火案的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捧著新台幣2億現金到總統官邸;前台北101董座陳敏薰捐1000萬元給吳淑珍等,揭發金控業者進貢扁珍的不法情事。

但當時法律不罰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」,特偵組最後僅依貪污罪起訴扁珍,企業主躲過刑責,遭外界批評為何收錢的公務員有罪、送錢而獲利的企業卻無罪,外界認為法令不合時宜,促成修改法令的導火線。

為杜絕行賄弊端,法務部提出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,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,今年6月於立法院三讀通過。法條明定涉及不違背職務罪者,最高可處3年徒刑、併科50萬元罰金,未來企業主送錢喬事情或民眾送紅包慰勞公務員,都可能涉及刑責。1001013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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